1.公示时间从2023年8月28日起到2023年9月4日止,共5个工作日。
2.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,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。
3.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,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签署真实姓名。
4.电话:0575-8826209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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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公网安备 33060402001204号